按照相关要求,对候选项目在主要完成人单位进行公示。
公示期:2023年07月11日到2023年07月17日
自本公示公布之日起,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和项目主要完成人、主要完成单位及排序等有异议的,须书面向科研办提出,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。个人提出异议的,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,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,要加盖本单位公章,凡匿名异议和超出期限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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